本报讯(记者 苏晓梅 通讯员 李彦 王苏莎)记者昨天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切实做好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该委立足本市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将为消除网络食品监管盲区、构建安全放心的网络食品消费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办法》规定,在本市设立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取得备案号;在本市设立的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办法》规定,备案部门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市市场监管委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直接公示或以链接等方式公示备案凭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于变化或停止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
今后全市将统一实现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的互联网在线申请、受理、审核和公开,为公众申请备案提供更多便利。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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